申請資格: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家境清寒,各科成績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且未享有其他公費補助者,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學金。 (一)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。 (二)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(無體育成績者不在此限)。 請於3月10日(二)以前提出申請,並將文件收齊後繳至註冊組彙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