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,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: 屬下列勞工之一: 1、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(以下簡稱勞保局)投保資料,自中華民國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,至110年10月14日止仍未就業,且失業期間達1個 月,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。 2、110年10月14日已就業,於前一年內(即109年10月14日至110年10月13日)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,且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。
補助金額:私立高中職學生(含五專前3年)每名6,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