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請資格:肢障者子女,指父母、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,且障礙別為肢障者,障礙程度為中度、重度、極重度之子女。
二、附帶條件:高中以上子女應參與本會指定相關公益事務之義工、獲獎後務必出席頒獎典禮。
詳見附件